一、申报条件及补贴方式
1、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是指注册落户、税务登记在青浦,运营一年以上,年跨境电商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并经青浦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企业。
2、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予以实缴资本5%的开办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两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对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跨境电子商务行业领军企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特殊优惠政策。
3、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租赁我区生产经营用房并且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4、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的宣传推广活动给予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市场宣传推广费用50%的资助,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发展。年跨境交易额首次突破2亿元、6亿元、10亿元和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获奖企业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6、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产业链中的物流服务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跨境商品保税进口和跨境商品出口进行单量奖励,每单支持标准为0.13元人民币。
7、对于承办区政府批准或主办的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展会或论坛的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承办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对于参加国内外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展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展位费用资助。累计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9、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上海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青浦区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专项扶持办法》给予补贴;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按照《青浦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实施细则》给予补贴。
10、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及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申报时间
受理截止日期:2022年10月15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