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支持有关企业在本市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探索合理商业模式,带动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加快发展(见附件1)。“示范应用联合体”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完成对应车型的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任务,车辆及其零部件应满足《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3号)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运行数据按照相关标准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各任务均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由燃料电池系统企业牵头,会同整车制造企业、车辆营运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车辆使用单位等组成。牵头单位须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组织方式、项目管理机制、各成员单位权责、具体任务分工等。
(二)申报条件
1.“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应具备承担申报任务的条件和能力,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
2.“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近3年内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3.“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4.“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近3年内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5.“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单位应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牵头单位须具备相应燃料电池系统的研制能力,工信部已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须包含牵头单位配套的、与申报任务相同类型的车辆。
三、支持标准
1.整车购置奖励。2025年前,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开展示范应用,符合本市有关要求,并取得国家综合评定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积分20万元标准奖励相关车辆生产厂商。
2.关键零部件奖励。相关企业生产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每1积分奖励3万元。
3.车辆运营奖励。2025年前,对每个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运营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中型卡车(设计总质量12—31吨)每车每年奖励不超过0.5万元,重型卡车(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每车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通勤客车每车每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
4.支持公交车运营。支持不少于50辆燃料电池公交车应用。比照同类柴油车成本,对相关车辆增加的综合成本进行补助。
5.加氢站建设补贴。对在2025年前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加氢站,按照不超过核定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每座加氢站补贴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资金分三年拨付。
6.氢气零售价格补贴。2025年前,对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加氢站运营主体,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补贴。其中,2021年度补贴标准为每公斤20元;2022—2023年度每公斤15元;2024—2025年度每公斤10元。
四、申报时间
于12月15日前截止。
附件1
2022年度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任务汇总表
|
任务类型 |
任务序号 |
任务内容 |
示范应用数量(辆) |
平均单车纯氢里程(万公里) |
项目实施期限 |
|
燃料电池乘用车
示范应用 |
1-1 |
开展燃料电池乘用车示范应用,探索租赁车、网约车、企业用车、政府公务用车等场景的商业化应用。 |
300 |
1.5 |
2021年8月13日至2023年7月31日 |
|
燃料电池客车
示范应用 |
2-1 |
开展燃料电池大型客车示范应用(10米以上),探索旅游客车、通勤巴士、企业班车等场景的商业化应用。 |
20 |
2.25 |
2021年8月13日至2024年7月31日 |
|
2-2 |
20 |
3 |
2021年8月13日至2025年7月31日 |
|
燃料电池货车
示范应用Ⅰ |
3-1 |
开展轻、中型燃料电池货车示范应用(最大设计总质量12吨(含)以下),探索生鲜冷链、物流抛货等场景的商业化应用。 |
290 |
1.5 |
2021年8月13日至2023年7月31日 |
|
3-2 |
365 |
2.25 |
2021年8月13日至2024年7月31日 |
|
燃料电池货车
示范应用Ⅱ |
4-1 |
开展重型燃料电池货车示范应用(最大设计总质量12-25(含)吨),探索城际物流、城郊物流运输等场景的商业化应用。 |
60 |
1.5 |
2021年8月13日至2023年7月31日 |
|
4-2 |
100 |
2.25 |
2021年8月13日至2024年7月31日 |
|
4-3 |
150 |
3 |
2021年8月13日至2025年7月31日 |
|
燃料电池货车
示范应用Ⅲ |
5-1 |
开展重型燃料电池货车示范应用(最大设计总质量25-31(含)吨),探索渣土清运、市政工程等场景的商业化应用。 |
60 |
1.5 |
2021年8月13日至2023年7月31日 |
|
5-2 |
100 |
2.25 |
2021年8月13日至2024年7月31日 |
|
燃料电池货车
示范应用Ⅳ |
6-1 |
开展重型燃料电池货车示范应用(最大设计总质量31吨以上),探索成品钢材、煤矿、整车及零部件等重载物流领域的商业化应用。鼓励探索结合智能驾驶技术的应用场景。 |
60 |
1.5 |
2021年8月13日至2023年7月31日 |
|
6-2 |
110 |
2.25 |
2021年8月13日至2024年7月31日 |
|
6-3 |
165 |
3 |
2021年8月13日至2025年7月31日 |
注:1.一个“示范应用联合体”可申报多个任务项目;
2.一个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只能通过组建一个“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同一个任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