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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经委】(2024年第043期)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闵行区鼓励企业跨越式发展政策的通知

编辑时间:2024-03-24 16:29:50    浏览次数:590

一、申报类别及扶持标准

(注:以下增量2023年度)

(一)鼓励工业企业成长壮大

1.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提升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年产值增量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年产值增量达到10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企业,达到承诺产值外的增量才可参照奖励。

2.通过总部型企业方式达到规模以上标准

对通过总部型企业方式(如委托加工<即我区总部买进原材料、卖出产品,委托外地代加工>、本地企业的外地分支机构依法纳统、将外地初级产品调运到本地进行精加工或总装等方式)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新入库的工业企业,根据工业产值贡献,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入库当年或次年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则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入库当年或次年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入库当年或次年产值达到20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4)入库当年或次年产值达到30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鼓励商贸企业规模化发展

1.鼓励批发业企业销售额提升

对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且年销售额增量达到10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零售业企业零售额提升

对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且年零售额增量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鼓励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零售额提升

对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且年零售额增量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跨越式发展

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且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10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首次升规纳统企业的奖励政策

1.工业:经认定,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需为上一年年度纳统企业和实现月度纳统的当年新开业企业)且产值规模小于1亿元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需为上一年年度纳统企业和实现月度纳统的当年新开业企业)且产值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批发业:经认定,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需为实现月度纳统的当年新开业企业)的批发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零售业:经认定,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需为实现月度纳统的当年新开业企业)的零售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服务业:经认定,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需为实现月度纳统的当年新开业企业)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部分服务业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餐饮业:经认定,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需为实现月度纳统的当年新开业企业)的餐饮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对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升级扩容的奖励政策

对在2023年度工业总产值突破10亿元、50亿、100亿元且2019-2022年期间未达到过相应产值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政策申请表》(在线上平台填报,样张参考附件1);

2.《政策申请承诺书》(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护照);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通过总部型企业方式(如委托加工等)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企业,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原材料采购协议、产品销售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申报方法、程序和说明

(一)线上材料申报

企业登录闵行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s://kjzc.shmh.gov.cn),点击法人一证通登录,选择申报类型后填写闵行区鼓励企业跨越式发展政策申请表,并同步上传《政策申请承诺书》(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线上材料受理

线上材料受理结果一般于5个工作日以内可登录申报平台查看反馈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企业登录线上平台下载打印《政策申请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交至所属街镇(莘庄工业区)、重点园区(闵开发、紫竹、临港)审核并盖章(其中,若企业注册在外区的,由实际经营地负责初审;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区,但不一致的,由注册地负责初审)。经属地政府初审通过后,将盖章版的《政策申请表》扫描上传至线上平台后即完成政策申报。

四、其他说明

1.本政策申报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区且已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的四上企业(房地产企业、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除外)。拆分企业第一年与原公司合并计算相关数据,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2.本意见细则各项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再次达到相应标准仅给予补差奖励。

3.受奖励的企业可按企业内部财务标准对本企业的统计或财务人员进行奖励;

4.建立信用监督机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本意见不予奖励;

5.具体扶持金额待区级部门联合评审会、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确定。

6.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2438900-2024471700,线下材料盖章最晚不超过20244141700完成。建议尽早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

7.各单位受理人员联系方式:

本意见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本意见细则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上位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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