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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编辑时间:2022-05-08 17:26:49 浏览次数:1251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重要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方案》和《上海市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重点任务,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和《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推(2016)20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本批次支持的具体范围参见《2017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项目指南》(附件1)。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参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执行。 (二)支持标准:参照《实施细则》第七条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19年6月30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除外)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公共服务载体建设类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经过市经信委认定的市级大数据基地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 (七)申报大数据示范应用类项目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一是数据来源明确,体现多源数据的融合应用,突出数据资源方面的挖掘利用;二是大数据应用效果明显,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创新社会治理,产业转型提升,科技创新等作用显著;三是项目应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和数据条件,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和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四、申报材料: (一)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 3.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参见附件3); 5.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申报单位需提供2016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需申报单位盖章)。如有2015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可一并提供。 6.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还需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申报材料不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五、其他事项 (一)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二)已申报其他市级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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