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报条件
1.此次申报截至2022年5月31日前已完成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或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境内外拟上市企业;或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内外主要股票交易市场正式受理的境内外拟上市企业;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2.申报主体已列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
二、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对企业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的扶持
对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在推荐申报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技术改造、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品牌经济、科技小巨人企业等专项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对本区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出具合规证明等文件的,简化办事流程,并联办理。对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可以召开改制上市协调会协调,提供一门式服务。
(二)对上市企业的扶持
1.对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以上市为目的完成股改后,给予30万元补贴;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内外主要股票交易市场正式受理的,给予70万元补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给予200万元补贴。
2.对新迁入的拟上市企业,迁入后三年内上市的,除享受区上市培育企业扶持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对新迁入已上市企业视其贡献程度及区外政策享受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标准,在已享受同类型补贴的基础上,补足剩余补贴资金。
(三)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扶持
对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本区企业,给予150万元补贴;对新迁入企业,迁入后一年内挂牌的,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对新迁入的已挂牌企业,区外未享受政策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贴;区外已享受过政策,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如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在享受新三板挂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上市企业支持标准补足剩余补贴资金。
(四)对上股交挂牌企业的扶持
1.对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在上股交成功挂牌的本区企业,挂牌前一年纳税总额大于50万元或当年度大于100万元的, 给予150万元补贴;挂牌前一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含)间或当年度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间的,给予80万元补贴;挂牌前一年纳税总额小于20万元且当年度小于50万元的,给予30万元补贴。
对新迁入企业,迁入后一年内挂牌的,再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挂牌前一年纳税总额大于50万元或当年度大于1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补贴;挂牌前一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含)间或当年度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间的,给予20万元补贴;挂牌前一年纳税总额小于20万元且当年度小于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
2.对新迁入的已在上股交挂牌企业且挂牌时间为迁入前一年内,区外未享受政策的,其中,迁入前一年纳税总额大于50万元或当年度大于1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补贴;迁入前一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含)间或当年度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间的,给予100万元补贴;迁入前一年纳税总额小于20万元且当年度小于50万元的,给予40万元补贴。
3.对新迁入的已在上股交挂牌企业,挂牌后超过一年迁入或区外已享受政策的,其中,迁入前一年纳税总额大于50万元或当年度大于1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补贴;迁入前一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含)间或当年度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间的,给予20万元补贴;迁入前一年纳税总额小于20万元且当年度小于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
4.如上股交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在享受上股交挂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上市企业支持标准补足剩余补贴资金。
以上涉及所有新迁入企业的迁入时间以工商登记迁入时间为准,挂牌企业的挂牌时间以挂牌通知书时间为准。
三、申报时间
2022年6月15日截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