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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委】(2022年第158期)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编辑时间:2022-07-31 11:39:41    浏览次数:298

一、申报主体

以汽车消费作为优势发展领域,消费供给丰富,首发经济突出,市场主体集聚,营销模式创新,市场环境优越,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商圈、街区、园区、市场、商业综合体等汽车经销商集聚区可申报创建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

区域所处街道、镇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条件

区域及区域内的汽车销售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参与申报:

(一)区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区域内汽车经销商数量不少于5家;

2.2021年以来,区域所在街道、镇政府组织过汽车促消费专题活动,成效明显;

3.区域所在街道、镇政府出台或实施过汽车销售行业相关扶持政策举措,且现行有效;

4.区域内建有消费法律援助机制、调解场所、消费维权联络点等,对于消费者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5. 2021年以来,区域内未发生过汽车消费相关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经销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区域内汽车销售商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进行过企业信息备案;

2. 区域内汽车销售商建有投诉响应机制和配置相应的投诉处置,做到及时、有效处置;

3. 区域内汽车销售商建有政策及管理信息获取机制,及时了解和获取政府管理部门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管理信息,及时向行业协会等报送汽车销售及库存数据。

三、申报时间

722日前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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