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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2023年第002期)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第一批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项目的通知

编辑时间:2023-02-06 09:26:36    浏览次数:319

一、支持范围

在青浦区注册并在本区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可申报2023年度第一批青浦区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项目:

1.营收超过1亿元,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企业;

2.IPO或再融资后使用募集资金在本区进行投资的企业;

3.已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或港交所、纽交所等主要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此前未享受过区级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

已通过上海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企业;

4.本区已上市企业主导实施的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且被并购企业在本区纳税的企业。

二、扶持条件

(一)企业股改

对营收超过1亿元,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时间为20231月前两年内的。(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准)

(二)企业上市

对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两个阶段分别落实扶持资金:通过上海证监局辅导验收,并且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完成发行上市的。对在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参照执行。

(三)募投资金

企业上市后,视直接融资额实际在本区的投资额进行奖励。上市企业再融资并在本区投资的参照执行。(募投项目包括土地购置、厂房建设、设备投入等,核准时间在202011日后的准予申报,项目核准时间以固定资产投资退库时间为准。)

(四)并购重组

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企业,在202011日后完成并购,且被并购企业在本区纳税的。

外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我区企业,并将总部办公、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迁入我区且在外区未享受过并购重组扶持政策的,原则上参照执行。(在202011日后完成并购,被并购企业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并在本区纳税的,准予申报:1.青浦区企业;2.被并购后迁入青浦的企业;3.纳税并表并入并购主体的企业,且被并购企业的并表税收应超过其纳税总额的50%。)

三、申报时间

20233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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