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在本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申请截止日前两年)未发生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
二、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成长性好、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0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上一年度必须有知识产权申请。
三、申报时间
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4日。 |